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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士林、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6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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