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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請人
甲○○○ ○○○

         BUKIT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甲○○○ ○○○ ○○○○○○(乙○○)馬來西亞護照壹本,應予發還。

理由

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依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七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警查扣其所有之馬來西亞護照一本,經本院參酌全卷證據資料後,認前開扣押物,並非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無證據證明該扣押物與被訴之犯罪有若何之關聯,應無留存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7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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