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觸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先後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分別均已確定。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