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5 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