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但查其中附表編號1及2所示犯罪,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4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確定在案,本件聲請人未察及此,應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