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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金永(原名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金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69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94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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