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金永(原名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金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褫奪公權八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69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於94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1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