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臺灣士林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 號判決、92年度易字第732 號判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3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3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另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862 號判決),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於民國93年6 月8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467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99年12月9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9 年9月4 日,亦有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