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0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違背法律程式,依據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