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丁○○
- 即受判決人
- 丙○○
- 即受判決人
- 甲○○
- 即受判決人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 575號,中華民國97年03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17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再審理由書,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與法定程式有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