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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73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89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0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70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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