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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92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鴻章汪梅芬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49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代理人
張羅茶妹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選上易字第2號,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9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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