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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

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 法條 │合於96│減刑後刑││ │ │ │ │ 審法院 │ │ │年罪犯│度 ││ │ │ │ ├────┼────┤ │減刑條│ ││ │ │ │ │案 號│確定日期│ │例 │ │├──┼────┼────┼────┼────┼────┼─────┼───┼────┤│ 1 │普通傷害│有期徒刑│94年3月6│臺灣高等│95.3.28 │刑法第277 │第2條 │有期徒刑││ │罪 │6月 │日 │法院 │ │條第1項 │第1項 │3月 ││ │ │ │ ├────┼────┤ │第3款 │ ││ │ │ │ │95年度上│95.3.28 │ │ │ ││ │ │ │ │訴字第 │ │ │ │ ││ │ │ │ │562號 │ │ │ │ │├──┼────┼────┼────┼────┼────┼─────┼───┼────┤│ 2 │行使偽造│有期徒刑│94年3月2│臺灣高等│95.3.28 │刑法第196 │不合減│不應減刑││ │通用紙幣│3年2月 │日起 │法院 │ │條第1項 │刑條件│,宣告刑││ │罪 │ │ ├────┼────┤ │ │仍為有期││ │ │ │ │95年度上│97.12.11│ │ │徒刑3年2││ │ │ │ │訴字第 │(經最高│ │ │月 ││ │ │ │ │562號 │法院以97│ │ │ ││ │ │ │ │ │年度台上│ │ │ ││ │ │ │ │ │字第6419│ │ │ ││ │ │ │ │ │號判決駁│ │ │ ││ │ │ │ │ │回上訴確│ │ │ ││ │ │ │ │ │定)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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