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南原名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南(原名甲○○)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原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徐南(原名甲○○)因於民國93年7月1日起至同年93年7月21日止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26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48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惟因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