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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高愈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7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03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高愈杰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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