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2月17日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4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003號),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