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青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一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青峯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柯青峯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