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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晴教王詠寰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3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六至「十」,應更正為六至「十二」。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六至「十」之記載,係六至「十二」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