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 2、3所處有期徒刑各6月月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故買贓物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減刑為有期徒刑 3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 1之犯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2、3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