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9 月至10月間,犯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5號、第7218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979號、第14008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84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30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188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8年臺上字第404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揭常業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