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間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47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650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