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余月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間至同年2月24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一)字第7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6244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上更 (一)字第784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正本各1 件卷附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