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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許宗和潘進柳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余月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月間至同年2月24日止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 (一)字第7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6244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上更 (一)字第784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69號判決正本各1 件卷附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96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