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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洪光燦宋明蒼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0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藥事法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間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6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464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156號、94 年度核退偵字第1209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所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08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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