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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志洋梁耀鑌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4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15日所犯販賣偽藥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6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156 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52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1 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54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2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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