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2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 所示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1、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