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六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毀棄損害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十時許,犯毀棄損害罪,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三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調偵續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