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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被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