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被告
-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關於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認定不易,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