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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趙功恆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25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惠蘭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