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林泠
即自訴人
李靜怡
即自訴人
李遠華
上三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上三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曾昭牟律師
上三人共同自訴代理人
陳玫杏律師
被告
楊崇德
選任辯護人
林家祺律師
被告
曾建豐

      蔡建璋

      張景棠

      吳坤安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47 號、98年度自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楊崇德被訴犯傷害罪部分及楊崇德、吳坤安、曾建豐、蔡建璋、張景棠被訴共同犯強制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林泠、李靜怡、李遠華自訴被告楊崇德、吳坤安、曾建豐、蔡建璋、張景棠涉犯刑法第304 條之強制罪及林泠自訴被告楊崇德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部分,核屬於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等對本院就強制及傷害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按不含強盜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此部分將送最高法院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3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