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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宋明蒼趙功恆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義務辯護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關於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現金「2千元」部份,應更正為「1千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現金「2千元」之記載,係「1千元」之顯然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