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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72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172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99年度交聲字第392號」,應更正為「99年度交聲字第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案件之原審裁定為「99年度交聲字第61號」、而非「99年度交聲字第392 號」,此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7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