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1172號
- 抗告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99年度交聲字第392號」,應更正為「99年度交聲字第6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案件之原審裁定為「99年度交聲字第61號」、而非「99年度交聲字第392 號」,此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