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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豫珍何信慶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89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乙○○

原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聲請人甲○○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收押前與家人同住於新店市○○路57號,有固定住所,並無逃亡之虞,無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抗告人即被告乙○○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40歲,也有妻兒,何必故意為性騷擾,請准能停止羈押,或交保、限制住居等語。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經原審裁定羈押後,已於99年7月23 日經原審當庭釋放,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因抗告人已然釋放之情勢變更,是原聲請人及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節,經核已無必要,應認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89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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