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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吳昭瑩吳炳桂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248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8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311號、54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法補正,自應予以駁回。至於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293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另由本院該案原裁定合議庭另案處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2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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