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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3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4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3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程序,所稱確定判決乃指法院已就實體為裁判具實體之確定力之判決而言。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裁判之確定判決;倘屬程序上之裁判,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亦不得對之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客體)。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41號確定判決係以聲請人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係屬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因不具實體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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