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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聰明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2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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