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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冒名陳意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9年聲減字第1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減得之刑及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75號)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0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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