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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博志劉興浪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4號

聲請人即

受刑人
林春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春所犯附表貳罪所處之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林長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附表所示刑罰,均經確定。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意旨另以:依據減刑表受刑人只有14年4月有期徒刑,為何刑期執行以15年5月取分,於服刑累進處遇晉級責任分數差別之大,請相關單位於更刑或減刑前後的分數能重新合算救濟云云。惟查,此部分聲請事項,非屬法院依職權所得審酌之範圍;受刑人向本院提出此部分之聲請,本院自無從予以說明或准許,而應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轉讓禁藥     │   持有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10月      │       4月      │              │
├─────────┼────────┼────────┼───────┤
│犯   罪    日   期│   86年12月底   │   87年04月26日 │              │
├─────────┼────────┼────────┼───────┤
│偵   察    機   關│   板橋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              │
│及   案    號     │   87偵903號等  │   87偵903號等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88上訴1908號  │  88上訴1908號  │              │
│      ├─────┼────────┼────────┼───────┤
│      │ 判決日期 │  88年11月05日  │  88年11月05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88上訴1908號  │  88上訴1908號  │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88年12月16日  │  88年12月16日  │              │
├───┴─────┼────────┼────────┼───────┤
│所   犯    法   條│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83條第1項   │第11條第2項     │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5月       │       2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11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