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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2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 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陶宇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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