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0月間至92年2 月間止犯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