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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曾德水崔玲琦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三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 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如│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                  │三百元即新臺幣九│                │                │
│                  │百元折算一日。  │                │                │
├─────────┼────────┼────────┼────────┤
│犯   罪    日   期│89年4月24日22時 │89年4月25日凌晨1│89年4月24日22時 │
│                  │40分許。        │時回溯96小時內某│40 分許。       │
│                  │                │時。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1年度偵│臺北地檢91年度毒│臺北地檢91年度毒│
│及   案   號      │緝字第1008號    │偵字第2295號    │偵字第2295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1年度簡字第3442│92年度上易字第21│92年度上易字第21│
│      │          │號              │21號            │21號            │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  91年11月14日  │  92年11月28日  │ 92年11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1年度簡字第3442│92年度上易字第21│92年度上易字第21│
│      │          │號              │21號            │21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  91年11月14日  │  92年11月28日  │  92年11月28日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2項     │第11條第1項     │
├─────────┼────────┼────────┼────────┤
│減  刑  後  刑  期│有期徒刑二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有期徒刑四月,如│
│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三百元即新臺幣九│三百元即新臺幣九│三百元即新臺幣九│
│                  │百元折算一日。  │百元折算一日。  │百元折算一日。  │
├─────────┼────────┼────────┼────────┤
│  備         註   │臺北地檢92年度執│臺北地檢92年度執│臺北地檢92年度執│
│                  │字第447號       │字第4948號      │字第494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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