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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炳禎詹駿鴻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1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6 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准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後,於民國(下同)99 年5月12日囑託其在監執行之監獄長官,將裁定正本送達於其本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56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 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5 月13日起算,計至99年5 月17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9年5 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此有抗告狀末所蓋監獄收受書狀章戳可憑,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1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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