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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洪光燦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99.01.20」,應補正為「99.04.30」)。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2之罪之刑期,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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