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99.01.20」,應補正為「99.04.30」)。
二、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之罪,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期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2之罪之刑期,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看司法院大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