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61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11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被訴詐欺部分,無罪。
事實
一、甲○○原任職於香港商郭良蕙新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49號10樓B室,下稱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負責廣告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6年9 月19日,向恆隆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恆隆行公司)招攬廣告,恆隆行公司同意自96年10月份至12月份,刊登三期廣告在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出版之相機世界雜誌上,每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共4萬5,000元。恆隆行公司以型號R-30相機6台抵充廣告費用。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將該6台相機交予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易持有為所有,將相機侵占入己。
二、案經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訴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侵占有罪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對侵占犯行認罪,與檢察官均不爭執以下判決所引用之證據。且查本件判決所援用之證據,均合於訴訟法證據能力之規定,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代理人林萍芳、乙○○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恆隆公司委託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刊登廣告之廣告委刊單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侵占之犯行,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負責招攬廣告及收受廣告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上訴本院,已與被害人為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原審以被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為量刑之理由,尚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已和解原審量刑過重為由,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侵占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侵占之金額不多,僅4萬5千元,且已和解,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乃從輕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被告被訴詐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自96年3月28日起任職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負責廣告業務,因業績壓力,為避免未達業績量而遭解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6年5月25日起至97年5月26日止,在如附表一所示廣告客戶不知情之情況下,虛偽提供該等客戶先前提供之舊廣告光碟稿予主管林萍芳,佯稱係該等客戶委託刊登之廣告稿樣,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不疑有他,誤認該等客戶確實要刊登廣告並可如期收回廣告費用,遂予刊登該等客戶之廣告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所出版之相機世界、相機新訊、相機年鑑、旅遊書、葡萄酒王國、Waggle高爾夫等雜誌上,甲○○因而按月自郭良蕙新事業公司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及津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因而受35萬8,000元薪資之損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訊之被告坦承有上揭公訴人所訴擅自為客戶刊登廣告之行為,惟否認有詐欺之犯意及行為,辯稱:其受雇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每天上班打卡接洽客戶,並拉廣告,且有拉到其他廣告。薪資包括底薪及獎金,且獎金發放係公司收到廣告費後,才會發給,其領取底薪及其他已拉到廣告領取公司已收到之獎金,並無詐欺等語。
(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要件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兩者為不同之犯罪樣態。
(四)經查:
1.被告係受雇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每天上班打卡工作,拜訪客戶,爭取廣告,公司自有發給薪資之義務。且告訴人代理人林萍芳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自承:本案被告應該不是冒領薪資,而是冒領獎金(見97年偵字第17933號偵查卷第40頁),明確陳述被告並未詐欺薪資,告訴人公司有發給薪水之義務。而關於獎金部分,告訴人代理人林萍芳於97年11月27日偵查庭表示要重新計算被告冒領之獎金。而於98年6月22日再次開偵查庭中明確稱並沒有發給被告獎金(見同上偵查卷第50頁)。而告訴人另一代理人乙○○亦表示獎金部分,公司要收到客戶刊登廣告費用,才會發給獎金,所以沒有給被告獎金(見98年調偵字第1117號卷第6頁),均未指被告有詐欺薪資及獎金之行為。
2.被告受雇於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係為郭良蕙新事業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於客戶未刊登廣告,而稱客戶刊登廣告,使郭良蕙新事業公司發行之雜誌刊登廣告,其行為固損害郭良蕙新事業公司之財產或利益,而違背其任務,應屬背信之行為,而非詐欺。惟詐欺與背信為不同之犯罪行為,法院不得變更法條,而就背信部分為審判。
(五)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認被告犯詐欺取財罪,為有罪科刑之判決,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詐欺部分撤銷,就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至原審偵查檢察官,起訴另認被告上揭擅自刊登廣告行為,另為第三人不法利益,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因而受有免付廣告費用之利益,郭良蕙新事業公司受有100萬7000元之廣告費損失,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惟原審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表示被告上揭行為,不構成詐欺得利罪,加以更正(見原審卷第16頁背面、第17頁)。惟刑事訴訟法並無更正已起訴事實之規定,如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提出撤回書,撤回起訴。惟本件檢察官未提出撤回書,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原審仍應對此加以審判,而漏未判決。因本案對被告被訴詐欺取財部分,為無罪之判決,對被告另外被訴詐欺得利部分既未經第一審審判,更不論未經上訴,本院自不得加以審判,此部分應由檢察官補正撤回書或原審另為補充判決,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客戶名稱│ 詐欺日期 │ 刊登雜誌 │ 廣告金額 │ ├────┼──────┼─────────┼──────┤ │楔石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2萬元 │ │ ├──────┼─────────┼──────┤ │ │97年3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2萬元 │ ├────┼──────┼─────────┼──────┤ │元祐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3萬元 │ │ ├──────┼─────────┼──────┤ │ │96年10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7期 │3萬元 │ │ ├──────┼─────────┼──────┤ │ │96年11月23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3萬元 │ │ ├──────┼─────────┼──────┤ │ │96年12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2萬5,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5,000元 │ │ ├──────┼─────────┼──────┤ │ │96年11月30日│相機新訊第11期 │3萬元 │ ├────┼──────┼─────────┼──────┤ │鴻宇 │96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2期 │1萬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5,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5,000元 │ │ ├──────┼─────────┼──────┤ │ │96年9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5,000元 │ │ ├──────┼─────────┼──────┤ │ │97年5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5,000元 │ ├────┼──────┼─────────┼──────┤ │捷成 │96年6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 │恆昶 │96年6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8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5期 │1萬3,000元 │ ├────┼──────┼─────────┼──────┤ │正成 │96年11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2萬元 │ │ ├──────┼─────────┼──────┤ │ │97年1月24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2萬元 │ │ ├──────┼─────────┼──────┤ │ │97年3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2萬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2萬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元 │ ├────┼──────┼─────────┼──────┤ │國祥 │96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2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7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4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1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26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3,000元 │ ├────┼──────┼─────────┼──────┤ │俊毅 │96年6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3期 │1萬3,000元 │ ├────┼──────┼─────────┼──────┤ │恆隆行 │96年12月25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3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5,000元 │ │ ├──────┼─────────┼──────┤ │ │97年4月30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5,000元 │ ├────┼──────┼─────────┼──────┤ │恆仲 │96年9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66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0月27日│相機世界第367期 │1萬3,000元 │ │ ├──────┼─────────┼──────┤ │ │96年11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8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2月22日 │相機世界第371期 │1萬5,000元 │ │ ├──────┼─────────┼──────┤ │ │97年3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2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5,000元 │ ├────┼──────┼─────────┼──────┤ │文祥 │96年12月24日│相機世界第369期 │1萬元 │ │ ├──────┼─────────┼──────┤ │ │97年1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0期 │2萬元 │ ├────┼──────┼─────────┼──────┤ │立福 │97年4月25日 │相機年鑑2008年 │1萬3,000元 │ │ ├──────┼─────────┼──────┤ │ │97年4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3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25日 │相機世界第374期 │1萬3,000元 │ │ ├──────┼─────────┼──────┤ │ │97年5月15日 │旅遊書馬來西亞 │1萬3,000元 │ ├────┼──────┼─────────┼──────┤ │路海洋行│96年9月30日 │葡萄酒王國第16期 │2萬元 │ │ ├──────┼─────────┼──────┤ │ │96年11月30日│葡萄酒王國第17期 │2萬元 │ ├────┼──────┼─────────┼──────┤ │國住 │96年7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5期│2萬元 │ │ ├──────┼─────────┼──────┤ │ │97年1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8期│2萬元 │ │ ├──────┼─────────┼──────┤ │ │97年5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9期│2萬元 │ ├────┼──────┼─────────┼──────┤ │丸萬 │97年1月30日 │Waggle高爾夫第28期│2萬元 │ ├────┼──────┴─────────┴──────┤ │總計 │ 100萬7,000元│ └────┴───────────────────────┘ 附表二 ┌───────┬──────┬──────┬──────┐ │領薪日期 │詐領薪資 │詐領津貼 │小計 │ ├───────┼──────┼──────┼──────┤ │96年5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6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7月 │2萬4,500元 │2,000元 │2萬6,500元 │ ├───────┼──────┼──────┼──────┤ │96年8月 │2萬4,000元 │2,000元 │2萬6,000 元 │ ├───────┼──────┼──────┼──────┤ │96年9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10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6年11月 │2萬3,500元 │2,000元 │2萬5,500元 │ ├───────┼──────┼──────┼──────┤ │96年12月 │2萬4,500元 │2,000元 │2萬6,500元 │ ├───────┼──────┼──────┼──────┤ │96年年終獎金 │1萬8,750元 │ │1萬8,750元 │ ├───────┼──────┼──────┼──────┤ │97年1月 │2萬2,000元 │2,000元 │2萬4,000元 │ ├───────┼──────┼──────┼──────┤ │97年2月 │2萬5,000元 │2,000元 │2萬7,000元 │ ├───────┼──────┼──────┼──────┤ │97年3月 │2萬2,000元 │2,000元 │2萬5,000元 │ ├───────┼──────┼──────┼──────┤ │97年4月 │2萬3,750元 │2,000元 │2萬5,750元 │ ├───────┼──────┼──────┼──────┤ │97年5月 │2萬5,000元 │ │2萬5,000元 │ ├───────┼──────┴──────┴──────┤ │總計 │ 35萬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