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