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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吳昭瑩蘇隆惠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黃柏齡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本案經檢察官侯寬仁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洪雅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