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2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2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9年2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