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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請人
鄭文龍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洪貴叁律師

      鄭文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即RBS Coutts BankAG Zurich )已在瑞士聯邦檢方之監督及同意下,將陳致中所掌控之Galahad Management SA 所有之款項匯回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下簡稱特偵組)之帳戶,匯款進度包括:民國99年5 月21日、28日、6 月2 日、8 日、15日、29日各匯回美金100 萬元;另99年6 月10日瑞士美林銀行依據陳致中之轉帳指示處理Bouchon Ltd.資產,該資產目前正在轉出中,足證陳致中及吳淑珍先前在本院之說明及承諾均已履行,其等確有將海外款項匯回臺灣之真意。既然海外款項已陸續匯回臺灣,且係匯回特偵組指定及控管之帳戶,而海外帳戶又全已遭凍結,被告甲○○實無可能使用,且被告並無逃亡之前例或跡證,確無逃亡之虞。陳致中已配合將海外款項匯回臺灣特偵組帳戶,瑞士檢方也證實願讓款項匯回臺灣,故本件已無再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110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或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並提出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匯款水單影本7 紙、陳致中與理財專員往來電子郵件附中譯本各1 紙、瑞士美林銀行信函附中譯本各1 紙為證。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一)被告甲○○犯有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等14罪,業經本院於99年6 月11日分別量處14年、6 年減為3 年、2 年減為1 年、12年、8 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定數罪併罰應執行之最高刑度20年,另併科罰金部分所定之執行刑合計新臺幣1 億7 千萬元,有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與其配偶即同案被告吳淑珍共同犯前揭貪污等罪,部分犯罪所得及用以漂白該等賄款之資產,經以洗錢方式,匯往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有卷附外交部97年8 月5 日外條二字第09702167630 號函及其附件(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司法互助卷宗第1 至17頁)、法務部調查局97年9 月18日調錢貳字第09700383630 號函在卷可稽(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調查局卷第38至40頁),同案被告陳致中雖早於97年11月26日偵查時,即已表明願將該等資產匯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繼續凍結等語(見97年度特偵字第3 號總筆錄卷十第1 至2 頁),惟上開海外帳戶內資產截至本案宣判止,依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之同意而實際匯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指定之帳戶者,僅約美金1152萬9600餘元等情,業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於本院訊問時確認在案(見本院99年6 月11日訊問筆錄),即時至今日,仍有留存於上開帳戶之資產,堪認如附表所示之資產有未能完全匯回之延宕遲滯情事。又本院已宣示之判決中,認定如附表所示帳戶資產中與本案相關之貪污及洗錢犯罪所得金額為美金859 萬1850.11 元,該筆金錢雖可由上開已匯回我國之部分執行沒收,惟其餘滯留之海外資產,則非本案將來確定判決執行效力所及,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上開海外資產,參以被告與陳致中、黃睿靚為近親關係,該等海外資產自可供被告如潛逃海外時之生活所需。另參以被告曾任中華民國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而其因卸任總統身分所享之安全護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之目的,非為司法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權責等情,及審酌本院除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之重刑,更諭知鉅額之罰金刑,益增被告逃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上開事證均足認定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應認本件仍符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要件。又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財物、同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最輕本刑分別為10年、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重罪,參諸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之情形,已如前述,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之要件相符,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現階段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可資代替,為確保日後刑之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凡此,已經本院於99年6 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時,詳予敘明,被告於本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二)聲請人雖提出上開匯款水單、電子郵件、瑞士美林銀行信函等,惟綜以上開資料,並無法證明如附表所示之資產已全數匯回,又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資產是否可以經由我國及瑞士之國際司法互助程序順利匯回,因事涉兩國權責機關未來之互動,且需考慮有無其他因素介入,尚難斷言,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9年6 月8 日台特昃露97特偵3 字第0990000745號函在卷可按,堪認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金融機構名稱   │  帳戶名義人│ 帳號 │       備     註  (貨幣單位:美金)  │
├─────────┼──────┼───┼───────────────────┤
│瑞士美林銀行      │寶昌有限公司│467683│1.Bouchon Ltd.註冊於開曼群島,係同案被│
│Merrill Lynch Bank│Bouchon Ltd.│      │  告黃睿靚委託瑞士美林銀行代其成立之掛│
│(GE)              │            │      │  名公司,並由該掛名公司於瑞士美林銀行│
│                  │            ├───┤  設立帳號467683之投資帳戶及帳號467722│
│                  │            │467722│  之儲蓄帳戶。                        │
│                  │            │      │2.該2 帳戶96年10月31日資產評估價值分別│
│                  │            │      │  為1187萬1000元、51萬2000元。        │
├─────────┼──────┼───┼───────────────────┤
│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Galahad     │311683│1.Galahad Management S.A. 公司係瑞士蘇│
│RBS Coutts Bank AG│Management  │      │  黎世的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為同案被告陳│
│蘇黎士總行        │S.A. 公司   │      │  致中所設立,受益人為同案被告陳致中,│
│                  │            │      │  代表人為列支敦斯登瓦都茲的RBS COUTTS│
│                  │            ├───┤  TRUSTEES AG 公司,並授權英屬維京群島│
│                  │            │312030│  Tortola 島Road Town 城的The Company │
│                  │            │      │  Management Ltd. 負責簽署。          │
│                  │            │      │2.該2 帳戶96年12月31日資產評估價值分別│
│                  │            │      │  為893 萬9000元、110 萬30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3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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