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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3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貽男楊炳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所犯因業務登載不實罪,所減處有期徒刑肆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詳如附表),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等語。

二、受刑人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比較新舊法,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3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