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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案(本院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4743號、95年度偵字第18026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矚訴字第6號審理後,於民國97年5月23日判決無罪。

(二)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以97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受理,經積極進行後,審理終結仍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於99年7月28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無罪之判決。

(三)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本案被告因涉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案件,既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無罪之判決。因此,本院審酌被告係為安頓子女就學之事由,認被告無再限制其出境之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613號、95年度偵字第13821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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