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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宋松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30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搶奪                │搶奪                │搶奪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10月5日         │97年8月30日         │97年8月31日         │97年9月1日        │97年9月12日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署                  │署                  │                    │                  │                  │
│機關年度案號├──────────┼──────────┼──────────┼─────────┼─────────┤
│            │97年度毒偵字第6231號│97年度偵字第21644、2│同左                │同左              │同左              │
│            │                    │2607、23430、98293號│                    │                  │                  │
│            │                    │、98年度蒞追字第8號 │                    │                  │                  │
│            │                    │、98年度偵字第293號 │                    │                  │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3月13日         │99年8月3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同上                │同上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8年4月13日         │99年8月31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罰金 之 案件│                    │                    │                    │                  │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                │同左              │同左              │
│            │署98年度執字6312號  │署99年度執字12446 號│                    │                  │                  │
│            │                    │(編號2至9之刑經原第│                    │                  │                  │
│            │                    │一審確定判決-臺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                    │                  │                  │
│            │                    │第1198號、98年度訴字│                    │                  │                  │
│            │                    │第699號、第891號判決│                    │                  │                  │
│            │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                    │                  │                  │
│            │                    │年伍月。            │                    │                  │                  │
└──────┴──────────┴──────────┴──────────┴─────────┴─────────┘
┌──────┬──────────┬──────────┬──────────┬──────────┐
│編        號│         6          │          7         │          8         │          9         │
├──────┼──────────┼──────────┼──────────┼──────────┤
│罪        名│搶奪                │搶奪                │搶奪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9月25日         │97年9月26日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11日         │
├──────┼──────────┼──────────┼──────────┼──────────┤
│            │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自訴)│                    │                    │                    │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最│法    院│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
│確│法    院│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定├────┼──────────┼──────────┼──────────┼──────────┤
│判│案    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否         │
│罰金 之 案件│                    │                    │                    │                    │
├──────┼──────────┼──────────┼──────────┼──────────┤
│備        註│同編號2             │同左                │同左                │同左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