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51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即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有父親年逾八十且有輕微失智,幼兒無人照顧,希於判決確定前具保以盡人倫云云。
三、茲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被告成立13罪,各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聲請人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即甚明確。且聲請人即被告僅坦承轉讓毒品,並未坦認檢察官起訴及原審認定販賣之事實,為免具保後使案件發生不可預期之不確定性,及避免被告規避重罪執行之不利益,本院因認聲請人仍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查無其他適當之方式可代羈押以確保上述風險之發生,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