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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貽男周盈文詹駿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51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即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有父親年逾八十且有輕微失智,幼兒無人照顧,希於判決確定前具保以盡人倫云云。

三、茲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被告成立13罪,各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聲請人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即甚明確。且聲請人即被告僅坦承轉讓毒品,並未坦認檢察官起訴及原審認定販賣之事實,為免具保後使案件發生不可預期之不確定性,及避免被告規避重罪執行之不利益,本院因認聲請人仍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查無其他適當之方式可代羈押以確保上述風險之發生,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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