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新竹及桃園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