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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郭雅美洪于智魏新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明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9.10.28。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又判決之更正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9.10.28」,本院於99年12月8日裁定之原本、正本於附表編號2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日期,因誤載為「99.12.28」,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魏新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5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