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明輝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9.10.28。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又判決之更正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9.10.28」,本院於99年12月8日裁定之原本、正本於附表編號2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日期,因誤載為「99.12.28」,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